昨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三年公司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公司类纠纷案件作为典型的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相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审理难度普遍较大。近三年来,二中院共受理公司类纠纷案件427件,其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占比较大。法官提醒,公司应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留存股东确认、变更、退出,以及对外担保等重大决议书面材料记录,同时,还应合理设置公司注册资本,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并尊重股东合法权益等。
案例一 独立公司法人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甲公司成立了A和B两个公司。张某为甲公司总经理,王某、李某系A、B两公司的员工。张某、王某、李某分别与甲公司、A公司、B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甲公司起诉要求张某、王某、李某向其返还A、B两个公司的印章、证照、物品等。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仅是A、B两公司的股东,作为独立公司法人,A、B两公司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印章、证照、物品应由A、B两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并返还给该两公司,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公司证照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征,其使用、管理关系着公司直接利益。公司公章、证照应尽量采取专人保管、明确职责的方法,并签字备案、做好交接记录。在诉请返还印章、证照时,应以该印章、证照上所载明的公司法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案例二 股东知情权属于持续性权利
张某、王某系某公司的股东,二人于2018年4月向某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申请查阅公司账目,某公司出具书面答复,驳回二人申请。2018年7月,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胜诉判决生效后,张某、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后张某、王某以该次股东知情权的查阅时间过短为由,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王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股东知情权与股东资格相联系,是持续的权利,基于股东知情权的特殊性,前诉股东知情权的判决执行完毕,并不导致后诉诉讼请求权的灭失,以股东资格为基础派生出的股东知情权也持续存在,只要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及合理理由,在合理期限内股东知情权可以再次行使。
案例三 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小股东,不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8日,张某为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2014年,A公司诉B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35万元。因B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A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6月,B公司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债权债务由股东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算。A公司要求张某承担因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B公司小股东,其并未直接参与公司设立、经营,不应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故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小股东因其所占股份小,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也不实际掌握公司的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其并未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故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