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互联网+”、“金融创新”,但却实施非法集资。昨天,记者从西青区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该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5件,其中2016年3件,2017年4件,2018年5件,2019年1件,2020年1到8月份2件。22名被告人获刑2年至17年不等,涉及集资参与人1200余人,共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6.2亿余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达3.2亿余元。涉案金额巨大,集资参与人数众多;犯罪人员职业化、组织化强;作案手法复杂多样,隐蔽性、欺骗性强;追赃难度大,矛盾化解任务艰巨已成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高息使人放松警惕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和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B,以B公司作为担保,以A公司的名义,通过假冒他人身份虚构债权、签署虚构债权转让合同、自我担保、律师见证等诈骗方法,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信息广场、和平区创新大厦、和平区富玛特大厦以及和平区赛顿大厦开设四个“职场”,针对众多不特定群众,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对外推介、发售理财产品,承诺以高息作为回报吸收公众存款,欺骗投资人将投资款作为“债权转让”的对价支付给刘某某。共计非法吸收848名集资参与人资金4.17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43亿元。
返积分福利做诱饵
“有的犯罪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标榜‘互联网+’与‘金融创新’,已成为新时期非法集资的‘新伪装’。”新闻发言人介绍。
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等人经预谋后注册成立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公司未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针对不特定人员通过召开推介会、上门推销等进行宣传,以加盟该公司平台后商家可百分之百取得所缴纳的管理费,消费者可百分之百返还消费金额的高额返利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具体方式为:商户加盟该公司平台成为联盟商家后,向该公司交纳交易额的10%的管理费,享有公司平台每天向联盟商家返交纳管理费1‰的返积分福利,最终百分之百返还管理费;消费者作为消费会员每天可以得到消费额的1-1.5‰返积分福利,最终百分之百返还消费金额。截至2017年4月,该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7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06万余元。(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