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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多发风险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官总结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四个常见多发风险点:一是部分案件借贷手续不规范,证据审查难度较大;二是大额借贷缺乏担保,损失难以挽回;三是合作伙伴之间借贷与经营混同;四是表面是民间借贷,实际涉嫌犯罪。2017年以来,市一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法官提示,广大群众一方面要树立诚信为本的信用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案例一 债权人仅以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债务人抗辩并未交付借款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017年12月23日,王某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王某向张某借款22000元。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借条确实是其本人出具,但抗辩张某并未将22000元借款实际交付本人,并向法院提交了出庭证人包某某的证言。包某某证实,其陪同王某及王某的一个朋友向张某借钱,张某先让王某及王某的朋友分别打借条,后张某因钱不够,只给了王某的朋友10000元,没有给王某钱。王某因没拿到钱,就没有给张某打收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抗辩张某未向其实际交付22000元借款,并提交了出庭证人包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张某主张王某向其借款22000元未还,虽提交了一张借条,但未提交能够证明其向王某实际交付借款的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案例二 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黄某、张某某与夏某于2016年1月签订《借款协议》,黄某、张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夏某为出借人,黄某、张某某向夏某借款494831.76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并约定了借款用途、利息数额、支付方式、授权扣缴服务费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夏某先以其控股的或个人投资的四家公司,代为扣缴黄某、张某某咨询费、审核费、居间服务费及信息服务费等,共计194831.76元,后夏某向黄某账户转款299800元。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黄某向夏某还款214950.23元。后黄某、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协议》无效,黄某、张某某已偿还夏某214950.23元,尚欠84849.7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夏某为出借人,通过其控股的四公司进行放贷并收取高额中介费的相同类型案件在全国各地高达7663件,持续时间较长,夏某放贷对象具有广泛性及不确定性,放贷形式已形成一定规模和组织结构,且分布范围广,夏某已构成非法经营放贷业务,其与黄某、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协议》应当认定无效。黄某、张某某应返还尚欠夏某的款项84849.7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2月之后夏某的利息损失。

■ 案例三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田某某委托李某某到天津某商贸公司投资,李某某为该商贸公司的副理事长,为安全起见并获取更高的收益,田某某使用李某某的名字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同日将600万元汇入该商贸公司董事长李某账户。后该商贸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田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田某某认为,其与李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与该商贸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已对该商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因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不宜继续审理,故驳回了田某某的起诉。(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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