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增加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权利。什么是追偿权呢?通俗来说,就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他人为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买单”的权利。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肖冶向我们举例说明。张三家住农村,雇用了李四为自己修缮房屋。李四在修缮房顶过程中为了省事,将破旧的瓦片从房顶扔下,正好砸中了路过的王五。王五住院治疗,花费了10000元。王五起诉要求张三、李四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侵权责任应当由张三承担,最终判决由张三赔偿王五15000元。但是,因李四在修缮房屋过程中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张三在赔偿王五15000元后起诉李四,要求李四承担该15000元。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确定李四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后,依法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三向有重大过失的李四行使了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了该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碰到了类似的情形,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条法律规定,一方面保障被侵权人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另一方面也让提供劳务一方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保障了接受劳务一方的正当权益。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除树立正确的社会风气以外,也能够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风险意识,督促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