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对于去世后财产归属的确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之后,根据其自己的真实意愿,有权撤回原来所立的遗嘱。这充分体现了遗嘱自由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子女孝顺父母,对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静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子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首次引入“遗嘱撤回”的概念,取代了继承法中“遗嘱撤销”的概念。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取消原遗嘱的法律行为。遗嘱一经撤回,即失去了发生效力的可能性,如果遗嘱人未立新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遗嘱人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回,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撤回遗嘱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回遗嘱。另一种是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然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回遗嘱,但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撤回了遗嘱。推定撤回遗嘱表现在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而使遗嘱所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被视为撤回。另外,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其行为也表达出不想原有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也应视为撤回。
民法典之所以采用“遗嘱撤回”的概念,是因为,撤销是针对生效行为的,未生效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而遗嘱是死因行为,行为人死后才生效。所以,遗嘱人不能在死后撤销遗嘱,只能在生前撤回遗嘱。遗嘱人撤回遗嘱,并非使生效遗嘱自始不生效,而是停止追求实现遗嘱。故而民法典表述为遗嘱的撤回更加准确。(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