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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在津施行 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

昨天起,我市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天津市税务局相关人士介绍,作为我国现行的第10部税收法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通过发挥减免税政策的利好作用,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引导企业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之路,对资源“渣里淘金、吃干榨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去年8月起,我市税务部门就与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一起,对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矿产资源进行了摸底和测算,并向市政府报送了我市关于资源税法实施意见的请示。今年7月29日,我市公布了《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决定》明确了除税法已经确定的原油、天然气外,我市其他资源税税目的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

记者从该《决定》中看到,在我市,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其他黏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的适用税率根据出水温度的不同而有差异。

资源税法还同时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税法层面进行了明确。

从10月1日起,我市资源税纳税人将进入资源税法实施后的首个申报期。天津市税务局已经完成了新的资源税申报系统的配置,并将对全部资源税纳税人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同步开发网上税务局的资源税网上申报功能。届时,纳税人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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