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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对遗嘱方式提出新要求 几点变化 保护遗嘱人真实意愿

遗嘱是个人生前处理自己遗产的重要形式,关系着个人意愿的表达与尊重、身后财产的处置与分配、家庭关系的融洽与和睦等,可以说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相较现行《继承法》,新颁布的民法典对遗嘱的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王爷爷年事已高,眼神不好,书写不便,他便请人用手机给自己录了一段视频,说明百年之后遗产如何分配。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道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两种新的遗嘱形式,除保留了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外,又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以适应信息化时代人们的习惯与需求。打印遗嘱,即通过打印机制作的遗嘱。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即通过录像的方式制作遗嘱,与录音遗嘱并列,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所以像王爷爷这样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一定要有两个具备见证人能力的人去见证,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都应该出现在录音录像中,并且记录上他们的姓名或者肖像和年、月、日,这样才有效。

此外,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也做出重大改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现行《继承法》以公证遗嘱效力为最,民法典则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民法典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减轻遗嘱人变更遗嘱负担,加强对遗嘱人真实意愿保护的立法目的。

魏道博法官还说,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或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与继承人受益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做见证人的。这里,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还规定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这意味着遗嘱人在选任见证人时,除了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当注意见证人本身的见证能力。例如,存在视觉障碍的人见证文字形式的遗嘱,或者存在听觉障碍的人见证录音遗嘱,在法律上将不会得到认可。(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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