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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套路贷”敲诈勒索 涉案近百万元 两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判刑

日前,记者从市高院获悉,北辰法院对刘某旺、周某、杨某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和高某伟、崔某山等敲诈勒索罪案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高某伟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刘某旺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案中,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旺、周某、杨某、王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在我市多个行政区域内采取驾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作案手段,骗取或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形成以刘某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周某主要提供作案车辆,杨某负责开车,刘某旺、王某分别或共同跟车对被害人进行劝说或者威胁,共作案21起,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犯罪19起,共骗得30.45万元,敲诈勒索犯罪2起,共计2.9万元。

高某伟等敲诈勒索罪案中,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伟、任某群共同出资成立某车行。任某群任法定代表人、高某伟任监事、崔某山任财务负责人。后该车行不满足于仅从事正常车辆保险、过户等业务,自2018年5月起以车辆质押贷款名义实施“套路贷”,并吸纳被告人刘某、孙某培、薛某旗从事该业务,肆意侵占被害人钱财,形成了以被告人高某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崔某山、刘某、任某群、孙某培、薛某旗为重要成员的专门从事“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3起,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达59.1万元。(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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