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建筑项目,一公司业务经理伙同他人,对其他公司实施暴力、威胁迫使其他公司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目的。公安津南分局接报后,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细致侦查,经过缜密部署,将这个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的涉恶团伙一网打尽。
2018年6月间,天津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意图争抢其他公司承揽的位于津南区八里台镇某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0余万元的人防工程设备业务。王某找到史某通过介绍,纠集、雇佣李某悦等多人,形成以王某、史某、李某悦为纠集者,梁某、李某旺、刘某、项某等多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达到迫使其他公司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对其他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滋扰、拦截、恐吓,并监视公司出入车辆及人员,使用车辆堵塞公司大门、撞击运货车辆,故意刮蹭其他公司经营人轿车,并以拳脚殴打车辆司机及工作人员,造成车辆毁损及人员受伤。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等7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悦纠集被告人项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旺、刘某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悦、项某、梁某、李某旺、刘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悦系该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项某、梁某、李某旺、刘某为该犯罪团伙的成员。
被告人李某悦、梁某、李某旺、刘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某、李某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判处被告人王某等七人四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