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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赏”可退更须家长作为

近日,一则消息引发关注:最高法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广受关注,因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大额充值、在直播平台慷慨打赏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尤其在疫情期间,孩子们宅在家,接触手机的机会多、时间长,类似纠纷数量增加。前不久,重庆一名12岁男孩借上网课打游戏,买装备、打赏主播,一个月时间花光了爷爷10万元积蓄。无独有偶,陕西一儿童多次充值游戏、打赏主播共计万余元……显然,在家长未知情的情况下,孩子动辄千元、万元的打赏行为已超出其认知水平。在此背景下,明确法律适用规则,规定“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返还”,是对未成年人弱势地位的保护,也为家长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直接依据。

有了明确司法规则,并不意味着家长就可以掉以轻心。有了法律法规“撑腰”,更须家长有所作为。作为家长,须理性看待“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返还”这一规定,既在必要时以其为依据挽回家庭财产损失,也要积极履行好作为监护人的引导和管教责任。孩子为网络游戏、主播打赏“一掷千金”,表面看是孩子不懂节制、乱花钱,实则是价值观、消费观出现错位,须引起家长重视。要知道,进行手机加密,防止孩子有超限支付、犯错的机会,是无奈之举,在平日生活中对孩子进行有效引导,在潜移默化中帮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才是保护孩子的长远之计。(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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