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天津海事法院召开网络新闻发布会,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2019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年,天津海事法院全院收案2267件,同比上升10.80%;全院结案2546件,同比上升2.91%;受理案件标的额80.47亿元,同比增长17.15%;审执结标的27.32亿元,同比增长57.86%。天津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大力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水平,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 案例一
五方当事人来自京津冀
涉案工程款过亿元
2012年,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与中海工程建设总局签订施工合同,此工程分四项分包给天津某疏浚公司、天津某建筑安装公司,天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实际完成了主要施工项目。该工程于2014年9月全部交工验收合格,但工程进度款3600余万元、工程尾款8500余万元迟迟未能给付到位。2016年2月,实际完成项目的建筑工程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总包人、合同相对方等列为被告,就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先后在沧州中院起诉。工程进度款案一审判决后,河北高院发回重审。沧州中院审查认为,此工程的两个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将两案一并移送天津海事法院。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组织调解,五方当事人及两名案外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现涉案1.21亿元工程款已按期全部履行到位。
本案五方当事人来自京津冀三地,事实复杂。合议庭在调解过程中,将两名被告在其他法院的两起执行案件的债权人一并组织调解,最终促使七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合议庭通过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使涉案农民工顺利在春节前拿到工资。该案入选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 案例二
拖欠船员工资
判付经济补偿
2011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张某某等船员先后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所属船舶上担任各类船员职务。自2017年8月起,该公司一直拖欠船员劳动报酬未付,张某某等船员因此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船员工资、路费、防暑降温费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认为,其已于2019年1月将拖欠的船员工资补发完毕,其拖欠船员工资系因资金困难而并非出于恶意,张某某等船员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给付张某某等船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路费和防暑降温费。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本案中,虽然被告某公司已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客观上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拖欠船员劳动报酬已经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不符合“无故拖欠”的例外情形。因此,张某某等船员有权请求该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认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以及船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案例三
“联动查控”
让“老赖”无所遁形
在一起某工程技术公司与某船舶管理公司的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中,因船舶公司下落不明,天津海事法院缺席判决,船舶公司向技术公司支付修理款项,后技术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人员核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2019年12月11日晚,天津海事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接到天津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指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将于当日20时40分在天津西站乘车前往江苏省镇江市。天津海事法院迅速启动执行预案,执行人员赶往天津西站,同时向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动指挥中心发送执行文书。19时40分,执行人员到达天津西站,与公安干警汇合后共同实施监控,并于20时左右对魏某某实施控制并当场宣布拘留决定。在强大的司法威慑下,魏某某向法院检讨了违法行为,并现场全额履行了执行款项。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缺席审判的案件往往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死案”。本案的执结,得益于2019年6月京津冀三地高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本案是天津法院实施联动查控执行的首案,取得了良好效果。(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