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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七批典型案例

1.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济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进行检查。在执法人员对该店口罩销售记录进行核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虚假票据材料,且经责令改正、警告后,逾期仍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所指违法行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济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静海区苑贾水果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金丝鸟”PM2.5口罩和84消毒液,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未标明生产日期,涉案口罩20盒(1个/盒),涉案消毒液10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所指的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静海区苑贾水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30087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涉案口罩和消毒液来源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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