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杨芝君”留言:今年的春节假期因新冠肺炎疫情延长至2月2日,且目前大部分企业复工时间未定。请问疫情期间在家休假的有没有工资?提前复工的有没有加班费?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休息日,不计薪。
2.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 保障城乡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2月3日复工安排工作,职工属于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但此期间,职工按照企业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津云新闻记者 张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