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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每个小区都有物业管理用房,那么这些用房到底归谁所有,能够被出租、出售吗……针对这些长期困扰小区居民的难题,本市拟出台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市住建委日前发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范全市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即日起至12月19日,对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该办法拟确定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比例,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或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这一办法确定预留位置,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依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根据该办法,本市明确物业管理用房如何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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