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2起典型案例涉及民事、商事、刑事、知识产权、司法救助,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是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整治的具体体现。
案例一
吴某某侮辱国旗案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严重损害国家尊严和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必须予以严惩。该案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积极传递司法正能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二
张某某诈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案
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无业人员)在明知赵某某未患偏瘫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赵某某办理了虚假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偏瘫门特)。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让他人冒充赵某某的方式为赵某某办理了虚假的偏瘫门特续期登记。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持赵某某的医保卡在多家医院进行偏瘫门特挂号、就诊、开药,后将开出的药品变卖牟利,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13228.02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该案是一起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典型案例。该案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诈骗行为,保障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鲜明司法态度。
案例三
张某某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案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等多地,采取使用角磨机、扳手、改锥等工具进行拆卸的方式,多次窃取某品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共25块及链条、鞍座锁等物,后将所窃物品变卖得款挥霍。经被害单位报案,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盗物品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5598元。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补偿被害单位间接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案工具窃取多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本案是一起盗窃共享交通工具,破坏共享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审判,有力打击了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形成了有效的震慑,为新兴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