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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1月起施行 规范司法鉴定 促进司法公正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该《条例》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管力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该《条例》严格准入与严格监管“双严”并行,严格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条件,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核;明确执业禁止,对不予批准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建立投诉管理机制,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同时,该《条例》对司法鉴定程序作出明确规范。严格规范鉴定主体的资格,规范委托和接受委托的行为。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时限、送鉴材料等事项;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文书。

此外,该《条例》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予以保密的鉴定信息。(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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