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完善本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日前制定了《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今年本市将启动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各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群众意愿强烈的既有住宅小区,作为试点先行启动。2020年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示范推广。
同时满足五项条件
●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
●非单一产权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建筑层高为四层(含四层)以上
●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
资金来源
●分摊出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申请主体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申请主体所在楼层等因素,由其自行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中心城区: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建设补助(市、区政府各承担10万元)
●中心城区以外:对中心城区以外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给予总计不超过20万元/台的建设补助。管线迁移切改费用由各区政府会同相关单位统筹协调解决,申请主体共同承担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充分听取加装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栋(门)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2.属于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并经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承租人(包括已购买产权的承租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同意,其他承租人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加装前需公示10天
显著位置公示: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在计划加装电梯的门、楼、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未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方案和协议盖章确认;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促进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予盖章确认。
开通绿色通道: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