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城市的文明化不仅体现在完善的硬件设施上,更表现在市民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上。我认为,制定和实施《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事关文明城市建设的重大举措。”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阎孟伟开宗明义。
“有了这个规则体系,市民就能对文明和不文明行为作出准确判断,从而自觉遵从文明行为规则,避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褒扬文明行为、谴责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环境,使管理部门能对市民行为的管理做到奖惩有据。”
阎孟伟表示,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点在于扶植和培育市民的“规则意识”,使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成为市民的行动自觉。“其一是道德规则,即让人们能把遵守文明规范视为‘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加强人们的公德意识。因为,文明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共场合和陌生人之间,缺乏起码的公德意识,就很难强化文明行为的道德自律。其二是法治规则,健全的法治意识,可保证社会生活文明秩序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相反,则容易助长不文明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因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很好的法治教育。”
“《条例》有了,下一步就是严格监管。”阎孟伟说,任何规范的良好运行都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我们知道,人们很多不文明行为通常都具有‘明知故犯’的性质。究其缘由,关键在于‘惩罚机制不完善’。因此,《条例》不仅为人们列明‘倡导什么’‘禁止什么’,更重要的是为治理插上‘铁翅膀’。对严重危害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依条例严厉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乃至法律制裁。”
在阎孟伟看来,唯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群众的社会协同作用,才能更好地助推天津走向更加和谐文明。(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