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规范涉“大棚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具体意见》,对涉“大棚房”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全过程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问题。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的非农业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在农业大棚上改建私家庄园或进行房地产开发,既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也侵害了农民利益,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今年4月以来,本市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全市10.87万个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农业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截至11月,共排查清理“大棚房”和违法违规非农设施、看护房超标问题3275个。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大棚房”案件344件。
本次出台的《意见》旨在配合本市全面清理整治“大棚房”专项行动,统一涉“大棚房”案件审判执行裁量尺度。《意见》明确了对立案阶段需重点审查的事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把握的法律问题,全市法院需要统一的裁量尺度,并对执行过程中的处置标准,以及信访投诉中发现涉“大棚房”问题非法占用农业用地、触及耕地红线的线索处理、当事人情绪稳控等提出了具体意见。(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