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红桥区法院通过综合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打破了这起执行案件的僵局,令被执行人主动偿还执行款。
2016年6月,被告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新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在红桥区闸桥南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新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新某受伤后到天津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同年8月出院,经历先后14次后续治疗。后因就相关医疗及护理、营养、误工等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原告新某诉至法院。
2017年9月,红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苑某某赔偿原告新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37625.86元。2018年1月,该案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予以立案。自执行立案以来,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苑某某,劝说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其均不予以理会。后承办法官综合运用多种查控手段,将苑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冻结其有关资金账户、查封其运营的出租车。但苑某某仍拒不缴纳款项,后法院无法与其继续取得联系。
今年7月12日,被执行人苑某某突然给法院打来电话称,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限制高消费措施影响,办理出国手续时受阻。苑某某对自己的“老赖”行为后悔不已,表示将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缴纳案款,以便顺利出国。7月13日,苑某某到法院依法缴纳了全部案款和执行费。(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