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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细”规矩 未经同意快件不得入柜

生活中常会遇到收件人不在家,为了方便,快递员把快件存放在临时寄存点或快递柜,但也有的快递员不通知收件人,私自把快件存放在快递柜。本月起,《快递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此外,《条例》对于人们关心的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也进行了规定。记者 张珊珊

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陈女士在河西区一座写字楼办公,大楼里安装了智能收件柜,当她不在办公室的时候,快递员会把快件放到智能收件柜保存,但时间久了,她发现有的快递员不直接给她送件,她只收到一条短信,告知快件已存放在收件柜,她需要自取,有时候没关注短信,取件延迟,还要交付快递柜的代存管理费。《条例》实施后,此类现象将杜绝。

解读:《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赔偿有规定

《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解读:确立了快件保价基本规范。明确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衔接了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责任。填补了《邮政法》只规定给邮件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使得人们的快件又多了一种赔偿保障。

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解读:重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对用户集中关注的快件损失索赔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了安排。防止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推诿,针对快递网络化服务的特点,规定用户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要求企业提供统一的投诉处理服务,规定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并对不按照规定提供投诉处理服务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冒领、私拆快件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在保障信息安全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解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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