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员工跳槽、自行创业导致技术泄露的专利权属纠纷呈高发态势。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原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利于保护和促进知识创新,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同属废弃物处理设备制造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杨某等人系原告前员工,2015年9月离职,现为被告股东(发起人)。被告2015年10月提出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液压剪切破碎机”的申请,发明人为杨某等人。原告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应属于原告所有。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诉争专利属于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原告。此外,商标权是企业的重要产权和资源,其价值在于保护经营者的商誉,保障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正确表达,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近年来,各类“搭便车”的现象层出不穷,利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宣传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第18个“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天津一中院召开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情况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介绍,2017年,一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33件。其中,著作权类案件244件,占56.35%;商标类案件81件,占18.71%;专利类案件69件,占15.94%;技术合同类案件20件,占4.62%;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件,占4.39%。案件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具有鲜明的区域经济特征。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多与机械、化工等传统的重工业、轻工业和医药等产业基地特色相关;二是技术类案件涉及的企业多属传统制造行业,主要系机械制造类专利技术纠纷;三是新技术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因新技术、新经济样态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有所体现;四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纠纷层出不穷。因员工跳槽、自行创业导致专利权属纠纷呈高发态势,科技创新型企业易丧失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