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卢兰宾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购物价格欺诈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十一到来之际,保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购物纠纷的发生。
2016年4月,常某某在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天猫商城官方旗舰店,按照促销价格购买了3件商品,即羊绒衫(标注价格2498元、促销价2248元)、羊绒衫(标注价格2958元,促销价2599元)、羊毛披肩(标注价格899元,促销价449元)。常某某通过网络支付货款5296元,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常某某邮寄交付了货物,并于2016年6月向常某某出具发票一张。后常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向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询问价格变动情况。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自认在常某某2016年4月购买商品时,并未有促销活动,其中标注价格为商品的集团指导价,出现价格降低系日常销售价格对指导价格进行折扣,故标有“促销价”等字样。
原告请求:1.判令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接受退货并退还货款5296元;2.按照货款三倍支付常某某惩罚性赔偿金15888元;3.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对其展示销售的货品价格作出明确标注。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非促销活动期间,将集团的日常销售指导价标注为“促销价”。该标价形式和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造成误解,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即便网络销售平台使用“促销价”来标注低于其内部指导价的日常销售价格,也应在销售页面中加以示明。故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标价销售行为属价格欺诈。因此,常某某作为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货,并有权主张按购买商品价格要求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
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郭武强表示,在网络交易时,商家在销售页面中标注了“倾情感恩”“原价”“促销价”等用语,而实际上并未进行降价销售,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相比传统销售模式,网络销售可能存在更多的具有诱导性的广告用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尽可能避免陷入价格欺诈的陷阱。在此,也提醒广大网络卖家及销售平台,虚标价格属于违法行为,卖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准确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