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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将建社区工作者事务所 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城市快报记者 韩爱青 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基本职责、结构规模、配备方式、岗位等级、待遇保障、日常管理、激励机制等,为促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昨日,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明确社区工作者职数

《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范围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在社区配置的其他工作人员可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确定社区工作者职数。其中社区党委(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至7人,社区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至5人。社区居委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的人员按照“4+N”职数配备,即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2名居委会专职副主任;社区工作站另按每300户左右配置1名社区工作者。此种配备方式为其他部门在社区配置的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提供了空间。

明确实施劳动合同管理

长期以来,社区工作者没有明确的职业定位,一般与街道(乡镇)签署服务协议并非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不规范、不统一,劳动关系得不到应有保障,退休时往往以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导致社区工作者职业归属感、职业荣誉感不强。针对这些问题,《办法》提出各区要在街镇建立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真正为社区工作者“安家落户”。

明确薪酬待遇标准

针对社区工作者关心的待遇标准问题,《办法》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社区连续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确立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的等级序列,形成较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同时,明确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薪酬总额起始标准参照新入职公务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最高标准按照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还规定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五险一金”保障待遇及体检、带薪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

明确社区工作者上升通道

《办法》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对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规定纳入事业编制,享受相应待遇,继续在社区工作。注重把优秀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镇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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