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出示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明细
天津日报记者 高立红
▼读者来信
天津日报: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在蓟州区开了一个小店。2016年9月4日,曾经的同事王某来到我经营的店里,谎称来还欠我的钱,让我开车带他去取现金。因为我要照顾生意走不开,出于信任就让他自己开车去了,结果他一去不复返,我只能报警。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唐山落网。8月,蓟州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警察告诉我,车被王某拿给一个陌生人抵赌债,找不到了。王某手里没有钱,也没有给我任何赔偿。
当初刑警找我录口供时,我就提出,车辆指标问题怎么解决?刑警称案件结束后可以补办回来,后来刑警给案件定损时也只对车辆进行了评估,没提指标的事。8月24日,我拿到判决书后,到蓟州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补办小客车指标。工作人员说我的车是被骗走的,不是被盗抢的,不能补办指标。我拨打8890便民服务热线,接线员让我去车管所档案室查询车辆信息。我去查询后发现,车辆状态显示为被盗抢。
我再次拨打8890热线求助,接线员帮我联系了市交通运输委调控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称,天津的相关文件只对机动车盗抢作出了说明,对诈骗车辆没有说明,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办理。我专程坐车赶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找到市交通运输委调控中心窗口,给他们看车管所给我出具的显示为被盗抢的车辆信息表,工作人员还是不给我办,我怎么请求都不行。工作人员还告诉我,实在不行,就等三年,车辆连续三年没检验会被强制报废,指标也相应作废,那时再去摇号。
我咨询过很多人,都说我的案件和盗抢没区别,都是他人犯罪造成我的车辆丢失,最后案件判决书中,也是依据车损量刑,指标损失没有计算在内。在这个案件中我没有过错,凭什么要取消我的小客车指标?
市民 刘先生
▼调查附记
刘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显示,其名下的夏利车登记于2010年8月。机动车信息精确查询明细显示,车辆状态为:被盗抢、逾期未检验。
记者拨打市交通运输委调控中心电话反映情况,8890便民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回复称,被盗抢的小客车如不能找回,车主可补办指标,但是被诈骗车辆不能补办指标。记者询问政策依据,工作人员答:“市交通运输委调控中心给我们的信息就是这样的,我们只是按信息回答问题,不知道政策依据。”他建议记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委调控中心窗口去问问。
9月29日,记者跟随刘先生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委调控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该《办法》第4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该接待人员指出,文件中没提诈骗,因此被诈骗车辆不能补办。尽管车管所给刘先生出具的车辆状态是被盗抢,但应该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是“诈骗”。刘先生只能通过摇号或是竞拍,重新申领车牌照。鉴于刘先生目前名下有车辆指标,不能摇号,建议先去找车管部门“把原来的指标作废”。
刘先生现场表示,他事先已经咨询多个法律人士,并拿到了一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于1998年发布实施的文件──《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该文件明确提道:“对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刘先生认为,“小客车指标的补办”也应该依据此《规定》的法律精神办理,将“诈骗车辆”和“盗抢车辆”同等对待。而且《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中,也并没有禁止“被诈骗小客车车主补办指标”,诈骗车辆属“新情况”或“法规的空白点”。
对于刘先生的质疑,市交通运输委工作人员称,这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较为复杂,他将向相关领导请示再做答复。
多次交涉无果后,刘先生满脸失望地离开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准备到客运站转车返回蓟州区。他说,小客车增量指标成交价年年看涨,他做生意离不开车。“我一个下岗职工,一辆车找不回来已经是不小的损失了,现在车辆指标又不给补办,我实在太苦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