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任悦 当一段婚姻实在维持不下去的时候,选择分开,其实也是对自己和对方负责任。但是,有一些人却总说:“离不起婚。”所谓“离不起”,有人是舍不得孩子,有人是没有经济来源,也有更多的人,是因为财产等问题,自己的利益受到极大的影响。那么,在要结束婚姻或是在婚姻已经解体之后,自己应有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如何去据理力争呢?
案情简介
小敏家在外地,自己有家传的针灸、按摩技术。12年前嫁给了天津市某村小伙儿小马。婚后,户口迁入夫家。在生育了一儿一女后,小敏在务农之余,在村里开了个中医按摩诊所。由于小马工作忙,索性住在公司不回家,夫妻俩聚少离多、渐生隔阂,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月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儿子由小马抚养,女儿由小敏抚养。四间房两人各有两间。但二人并没有有效执行协议,小马还是住在城里,小敏仍带着一对儿女在村里生活。2015年6月,该村征地,村委会向村民发放了每人1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以“你已经离婚啦,不是本村的媳妇,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给小敏和其女儿发放补偿款。
小敏寻求妇联的帮助,在了解全部情况后,街妇联牵头,会同街司法所、村妇代会、村民政调解员,多次入村。向村两委宣传离婚妇女应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村两委专门为此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最后,为小敏和其女儿单独立户,补回二人应得的征地补偿款2万元。
案例评析
离异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情况较为普遍,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综合考量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居住生活以及对村集体履行义务等因素。要注意维护农业户籍的离婚女、出嫁女、嫁入女、入赘婿、随迁子女等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出现多数人剥夺少数人利益现象。
维权知识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包括: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