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报记者 张珊珊 3月1日起,《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是女性维权进程中一个重要里程碑。
建立性别统计制度
《条例》从妇女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在53个条文中有30余处规定政府保障妇女权益责任内容,其中建立性别统计制度,科学监测和评估妇女在各方面发展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不得歧视女性就业
针对就业歧视问题,用人单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劳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等内容。
女性可申请哺乳假
《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休不超过六个月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现阶段还不具备做出强制性规范的条件。
重视隐私保护
《条例》规定,保护妇女健康权方面,要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进行免费妇科健康体检,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保护妇女隐私权方面,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保护妇女特殊需要方面,建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设立临时庇护所
针对女性遭受家暴,明确政府部门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提供10日以内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提供心理辅导。《条例》表明,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妇联组织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情况可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