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曾报道,市民陈先生之前开车上高速超速了,但超速低于10%,结果被交警开出一张罚单,罚款数目却为0元。陈先生对此感到惊诧,查询相关法条后认为: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交警予以警告即可。既然这样,警方为何偏偏要罚款0元?对警方此“任性之举”,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法理”应该站在哪一边?
任性处罚之说未免牵强
宁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玉存
当下交通违法、违章案件多发,交警执法任务繁重,加之对轻微违法,适用警告处罚不多,因此说交警在此次执法中发生错误,任性处罚之说未免牵强。但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当属成立。对行政相对人实施0元罚款,其法律效果就是没处罚,它既不会产生设立罚款幅度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基于行政相对人对自身行为系轻微交通违法的性质及处罚的种类已可清楚了解,被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已起到了纠正违法、警示行政相对人的作用。本案最佳的解决途径是在人民法院协调下,被告纠正违法,原告撤回起诉,诉讼双赢。如果原告坚持起诉,人民法院有两种判决方式: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二)的规定,以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但不需要撤销为由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该诉讼对规范执法有一定促进作用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念鑫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首要原则。交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都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本案依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超速行驶10%以下的应处警告,可见交管部门对陈先生的处罚应明确为警告,而非处以0元罚款。处以0元罚款,初衷虽是想起到警告作用,但明显违背了合法行政的大原则。据此,我们建议可以以手写罚单或者完善制式罚单内容的方法,将可能的处罚种类一一予以标明,这样方便交警做出、填写正确的处罚内容,以免被指“任性之举”。可见,陈先生此举对于规范日后行政执法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0元罚单实为书面警告处罚
天津市检察官学院讲师孟睿
我认为,交警对市民陈先生开出的“0元罚单”实为书面警告处罚,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在实际操作中并无违法之处。
首先从适用法律来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公安部139号令及《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构成违法行为,如果此种行为并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消除违法状态,交管部门可以作出警告处罚,这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精神或名誉方面的惩戒。
其次从处罚程序来看,作为行政处罚形式之一的警告处罚既包括口头警告,也包括书面警告,既可以事后作出,也可以当场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于警告处罚,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0元罚单”在处罚程序上并无不妥,实为事后作出的书面警告处罚,具有和其他行政处罚效力相等同的强制力。
我认为“0元罚单”不仅合法,而且合理,在实践中应加以规范并形成机制,对一年内多次被开出“0元罚单”的车主应上升为有分量的罚款处罚,以此来逐步加码交通违规成本,从而让“勿以恶小而为之”成为广大车主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