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电梯出现事故,电梯生产厂家、商场、安装维修单位谁的责任最大?在场营业员施救不力,有无过失?相关责任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湖北荆州电梯吞人事件发生后,这些焦点引起了人们的关注。8月2日,来自天津的6位知名律师,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焦点对决。
焦点一
谁的责任最大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律师杨超
商场负全部赔偿责任
湖北省荆州市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电梯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良百货在本次电梯事故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之所以认为安良百货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原因就是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电梯出现故障后未采取停运措施。本次电梯事故发生5分钟前,安良百货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这一故障对于消费者的安全具有重大威胁。但是,安良百货在发现这一故障后并没有及时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其次,现场没有任何维修警示标志。商场是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因此在电梯出现故障后,电梯乘梯口处必须设置维修警示标志。然而,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该电梯在出现故障之后,商场竟然没有在现场设置任何维修警示标志。再有,没有任何人员对消费者进行疏导。电梯出现故障后,首先要做的便是告知消费者不要乘坐电梯。然而,该事故中电梯出现故障后,在现场没有任何人员对消费者进行疏导,使消费者全然不知危险的存在。因此,可以认为安良百货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天津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扬
生产商应负主责
在此次事件中,电梯生产商苏州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等。据事故调查报告,申龙电梯公司存在电梯盖板设计不合理,盖板尺寸与图纸不符等问题。因此,申龙电梯公司的电梯产品质量缺陷是电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安良百货公司作为电梯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管理责任。其工作人员发现电梯故障应对处置措施不当。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商场工作人员已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的现象,而未采取停梯等有效处置措施,因此,安良百货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电梯的维保单位湖北德富机电公司未按电梯维保合同约定尽到发现电梯故障并进行修复的责任,也未能尽到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的责任,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电梯检测单位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知道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是否合格,是要由检验检测单位把关。而在事故发生前不久,检验检测单位对事发电梯的检验结论却是“检验合格”。因此该研究院应对其“检验合格”的结论承担责任。因此,申龙电梯、安良百货、德富机电、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此次事故已构成安全责任事故,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他们进行处罚。
焦点二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浩
一般责任事故很难追究刑责
公共场所的电梯使用频次高,其安全指标事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生产制造企业无视人身安全,以质量换取价格优势或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是《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旦事故发生,首先要查该电梯的质量是否合乎国标。如果设计、制造、安装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据《刑法》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检查维护保养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刑责。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事发前四天,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保人员曾进行维保,但这份记录上却没填写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上述两个罪名,只要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就可立案。目前,这起事故被认定为一般责任事故。如该报告为最终结果,那么就很难以上述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
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丽
产销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可追责
“电梯吞人”事故主要原因为涉案电梯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盖板松动和翘起,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足。目前,自动扶梯的国家标准中,与电梯梯级梳齿相连的三块盖板分别称为梳齿支撑板、楼层板(第2块盖板)、检修盖板。
该标准规定: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只能通过钥匙或专用工具打开;打开桁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驱动主机应立即停止。
比照上述标准,涉案电梯的楼层板并未采取有效的固定连接方式,只采取了搭放的形式;楼层板尺寸与图纸不符,楼层板翻转和检修盖板被弹起时,电梯的驱动主机并未立即停止。可见,涉案电梯的楼层板的设计、制造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不符。
申龙电梯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果构成该罪,应依据《刑法》第146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许可、检测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如确有失职或玩忽职守情形,也应当被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焦点三
在场营业员有过失吗?
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香年
有过失但无责任
事件发生后,许多网友认为,画面中出现的几名营业员对事故负有责任。据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间接原因为商场人员发现故障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商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公司在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自查工作中未落到实处,对员工缺少电梯应急培训和演练,导致事故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关停电梯。
结合事故调查报告,从中不难看出,商场营业员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后,在采取应急措施上确实存在过失。但营业员只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她们没有保证进入商场人员安全的法律义务。她们面对事故时的行为与她们平时所受的培训息息相关。由于商场在安全培训方面的缺失,导致营业员不能正确地应对商场内发生的危机事件,因此商场营业员有过失但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利
没过失也没责任
录像中出现的几位营业员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大型商场应该制定制度、操作流程以及管理标准,并设置安全管理岗位专门负责电梯的管理运行。这些专门的电梯运营管理人员要依据标准流程,负责商场内电梯的开启、停运、保修,以及设立警示和安全培训等工作。
事发时,电梯正在运行,并没有进行维修。有几名营业员站在电梯顶部提醒顾客,但她们只是一般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不是专门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当顾客带孩子已经在电梯上时,她们除了提醒,对其他发生的事无法预料,怎能让电梯立即停下来,所以她们没有故意和过失,也不存在法律责任。而商场的管理者在接到电梯问题报告后,没有采取停运、警示及派出专业人员负责处理等措施,反而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