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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向4050、低保家庭等群体施行就业精准帮扶 十类人群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记者从人社局获悉,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本市日前印发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4050、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十类人群将成为受益对象,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优先享受政策服务帮扶。该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3月31日废止。

根据该办法,本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主要分为两类: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其中,十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分别为:(一)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有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无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父母。每个零就业家庭内,只限一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三)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四)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五)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六)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七)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八)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九)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5.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6.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8.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此外,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5项情形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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