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办理暖气报停时,停止供热协议明明白白地写着恢复供热时每组暖气片交30元费用。前两天我去办理恢复供热手续时却被告知要补缴4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总计近千元。双方签订好的协议为什么会变成无效协议?”日前,东丽区读者吕先生投诉供热站乱收费。记者将此问题反映至天津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供热站要求吕先生补缴热能损耗补偿费合理合法,不存在乱收费问题。
据吕先生介绍,2005年他在报停供暖时与东丽区供热站签订了停止供热协议,协议上标注了恢复供热时每组暖气片交30元费用,他家是4组暖气片,应该交120元费用。今年采暖期即将来临,吕先生前往供热站希望办理供暖恢复业务,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补缴4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才能恢复供暖。根据计算,吕先生4年间欠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共计近1000元。“当初签订的协议怎么就作废了呢?我4年没有享受供暖为何要缴纳所谓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吕先生对此不解。
记者将此问题反映至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解释称吕先生报停供热是在2005年,而2010年开始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管理办法,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发布,2004年6月30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产生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