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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亮点解读

修订后的《规定》在总结近年来各地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火灾高风险领域和防范重点,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精准治理,进一步完善了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一、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数量激增(据粗略统计,我市约有高层民用建筑2.3万栋)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并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火灾负荷大等特点,极大加剧了火灾风险和灭火救援工作难度。与此同时,现行《规定》制定颁行于2014年,至今已逾八年,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历了2019年与2021年两次修订,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构。我市也于2020年颁行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于2021年修订了《天津市消防条例》。相较之下,现行《规定》中部分内容已相对滞后,亟需修订。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立足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规定》修订有何意义?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六十一条,吸取近年来各地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总结现有经验,进一步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出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高层建筑火灾治理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定》修订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 固化经验,明确各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管理涉及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等各方。修订后的《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我市高层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对各方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形成合力,筑牢消防安全屏障。

1、明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 、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2、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立足实际,分别对高层公共建筑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高层住宅建筑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进行了具体明确。

3、厘清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修订后的《规定》在《消防法》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时既要遵守合同约定,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厘清了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4、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的管护责任。

5、鼓励高层住宅建筑设立消防安全楼门长。

消防安全楼门长是近年来消防监管工作模式创新的重要探索,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修订后的《规定》鼓励高层住宅建筑明确消防安全楼门长。

法条摘要: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在高层住宅建筑中明确消防安全楼门长,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提示,对发现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未关闭常闭式防火门,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亮点二 聚焦防救,多措并举提升自防自救软实力

高层建筑受水源、消防救援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一旦发生火灾,单靠外部力量救援难度较大,而从目前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现场统计看,自防自救是减少高层火灾事故伤亡的关键所在。

1、强调高层建筑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安全疏散是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的关键一环,科学有效的灭火疏散预案及日常演练至关重要。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宣传教育的主体、内容和具体形式,针对性地强化宣传教育效果。同时,根据高层建筑使用性质和业态特点,规定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明确了演练要求,同时强调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2、规范微型消防站等高层建筑消防组织建设

微型消防站是集防火、灭火和突发事件处置为一体的消防站点,具备发现快、到场快、处置快以及机动灵活的特点,能够有效遏制小火演变成大灾,为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争取宝贵时间。修订后的《规定》立足我市实际,对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的建设予以了明确。

法条摘要:

第二十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设计总户数超过2000户的高层住宅建筑小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特点和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在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分散设置多个消防器材存放点。

3、明确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修订后的《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对消防监督检查中较为突出的十四项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外墙堆物、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4、鼓励居民家庭根据楼层实际配备灭火自救逃生器材

高层建筑消防问题被称为“全球性”难题,因此高层居民在提高防火安全意识的同时还有必要熟悉建筑内消防设施,了解安全逃生路径,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报警器和逃生器材。

法条摘要:

第三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根据不同楼层实际情况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口哨、手电筒等灭火自救逃生器材,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亮点三 着眼落实,细化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则

修订后的《规定》立足实践,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与明确,以确保相关规范的有效落实。

1、推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规范化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不仅有利于防止火灾事故,而且还有利于安全疏散,能引导人们在事故时采取合理正确的行动。修订后的《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进行了明确,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2、规范消防车通道施划管理

消防车通道的合理施划是确保“生命通道”畅通的关键,修订后的《规定》总结我市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行动经验,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施划的主体及标准。

法条摘要: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消防车通道的管理,按照标准施划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满足消防车通行及转弯的要求,保障消防车通道通畅。

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的,高层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施划工作。

3、明确共用消防设施运行维修费用的负担

共用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特别是维修改造费用应当有谁来承担一直以来都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难题,实践中因为费用问题相互扯皮最终酿成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共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保修期后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无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同时要求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

法条摘要:

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未及时组织维修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维修,维修费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情况以及相关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开。

亮点四 补足短板,加强高风险领域消防安全防范

高层建筑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火灾负荷大。修订后的《规范》对当前我市高层建筑火灾隐患集中点、重点部位、特殊场所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

1、明确新业态场所消防管理要求

近年来,我市高层建筑内各类新业态不断涌现,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日益增多,修订后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印发的系列文件,明确了此类新业态场所设置和管理要求。

法条摘要: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避难间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四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规定,开展火灾风险自查整改,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障安全运营。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

2、改善老旧高层住宅消防安全条件

老旧高层住宅小区及远年商品住房由于历史原因设施陈旧,火灾隐患突出。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改造计划,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同时考虑到持久性管理的需求,将改造完成后老旧高层住宅小区管理职责归属到物业和街道。

法条摘要: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高层住宅小区及远年商品住房纳入改造计划,修缮老旧消防设施,增配火灾应急广播、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设施,提高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改造后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高层住宅小区周边,采取协调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分时停车等措施,保障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3、强调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我市超高层建筑保有量居于全国前列,其中250米以上9栋,最高的117大厦更是达到596米。较之普通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救援难度和火灾危险性无疑更大,修订后的《规定》特别强调了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一是规定超高层建筑建设应当确保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二是增加了超高层建筑演练频次要求,同时对超高层建筑的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提出更高要求;三是要求超高层建筑运用智能化技术进行消防安全监控和预警。

法条摘要:

第七条 规划资源部门审批建筑高度8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10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设计总户数超过2000户的高层住宅建筑小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特点和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在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分散设置多个消防器材存放点。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有关单位应当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4、加强火灾高风险点治理

聚焦户外广告牌、外墙保温、竖向管井、燃气用具、排油烟设施等高层建筑多发易发火灾风险点和治理难点,设置相应条款,明确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

法条摘要: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三十二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井壁耐火极限、管井检查门以及电缆井内电器线路的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遵守国家和本市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等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并做好记录,保留检查、清洗记录的时间不少于2年。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公共排烟管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亮点五 疏堵结合,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与停放管理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的亡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且呈逐年多发态势。为切实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后的《规定》在《天津市消防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高层建筑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施源头治理,明确新建高层配套建设集中停放充电、自动断电等安全设施,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同时,将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写入具体条款,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摘要:

第三十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

高层住宅建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电动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本市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第五十六条 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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