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网络犯罪呈大幅上升趋势,且犯罪手段逐渐细化为流水线式作业分工。在犯罪活动的物料供应、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环节,滋生出许多与之相关的黑色产业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这些行为,都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0年至今,天津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456件,关联信息网络犯罪数额近5亿元。仅2021年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达500%,呈井喷态势。判处罪犯673名,部分被告人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同时,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
天津一中院新闻发言人发布了其中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沈某为牟利,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指使邓某等人虚假注册成立公司申请对公账户,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售邓某等人办理的对公账户及配套的结算卡、网银、U盾、绑定手机卡、公司公章等物品。后上述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流水总计高达1200余万元,其中121万元已被查实系诈骗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沈某指使他人办理并自行出售多个公司对公账户,涉案金额巨大,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分析,天津一中院发现这些犯罪活动呈现四个明显特点:首先,犯罪行为的套路较为固定,以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为主;其次,一些行为人受到利益驱使,推荐、拉拢身边亲朋好友加入形成一定组织,甚至转变上线来抽取提成;三是无稳定经济来源,知法、守法意识淡薄的群体,易被教唆蛊惑实施犯罪;四是这类犯罪的手法比较隐蔽,且善于利用微信、支付宝及个人合法账户转移资金,等被害人意识到被骗报案时受骗资金早已分散转移损失,难以追回。(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