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1岁的小学生在校内被同学“撞倒”,摔坏了门牙。起初,学生家长以为是同学不小心所致,但随着深入了解情况,却发现这涉及校园欺凌。近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在断别是非的同时,结合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欺负同学的学生家长进行教育。法官警示,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家长、学校、社会应各尽其责,同心协力形成家校社共育的良好教育生态,让未成年人能够健康茁壮成长。
案件回放
某日,11岁的小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去厕所扔垃圾,在其转身跑回教室的途中,同班同学小刚(化名)从背后“撞到”小明,致使其摔倒,门牙磕到门把手上。小刚告知班主任后,老师及时通知了双方家长。两名学生的母亲赶到学校后,立即送小明到附近口腔诊所诊治。经检查,小明右侧门牙折断,一颗牙齿隐裂,为此进行治疗,医药费共计1400元,由小刚的母亲支付。小明的母亲认为,对方也是孩子,且并非故意为之,故未追究其责任。后期,因小明牙齿疼痛、牙龈红肿,其母又多次带他前往天津市口腔医院就诊,共花费约860元。医生诊治后嘱咐,小明尚未成年,且牙齿条件差,建议暂时保守治疗,待成年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修复方式。
小明的家长原本对此事已不予追究,但在孩子后续治疗过程中,他们从其他同学处了解到,这件事情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原来,当时小刚紧跟在小明后面,故意伸出双手用力推了小明后背一把。小明出于害怕心理,未及时告知班主任,且忍痛上课。后小刚感觉事态严重,主动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却故意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滑倒意外撞倒小明。经过与其他同学沟通,小明的家长还发现,自二年级起小刚就开始欺凌小明,包括起外号,组建小团体,无故持续反复打、踢小明隐私部位等,给孩子的身心带来巨大压力,始终处于精神恐惧的状态,睡眠质量严重下降。
小明及其家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刚及其家长赔偿后续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检查治疗等费用均属于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其所主张的误工费也缺乏证据证明,故不同意支付以上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故意从后面推搡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其对原告所受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包括已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解决。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实为护理费,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判决中特意写明,被告家长作为监护人,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增加与孩子及学校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在校表现及思想动态,同时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正面教育及引导,使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法官提醒:教育绝不仅仅是学校的单方面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应该肩负起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重任。家长应教育孩子,平日在校园中以宽容之心待人,暴力、恶语相向等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对他人身体造成的伤害也许可以痊愈,但对心灵造成的阴影却难以抹去。家长要引导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