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二审上诉案当庭宣判。
祁某大专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后来发现一种叫牡蛎肽的固体饮料价格昂贵。2021年3月,祁某按照牡蛎肽说明书主要成分表,网购甜橙粉、牡蛎粉等原材料及混合搅拌机、封口机等设备。同时,购买含有他达拉非的原材料5公斤,按一定比例混装搭配,生产假冒牡蛎肽,并未售出。2021年8月,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祁某生产作坊内查获成品牡蛎肽35100袋(每袋3.3克)、大量散装牡蛎粉等。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之后,祁某提出上诉。
“该案件移送至我院后,检察官再次审阅案卷、多次提讯祁某,并实地走访,确认祁某在2021年3月至8月生产的假冒牡蛎肽没有流入市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承办检察官刘在青介绍,二审阶段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法院合议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当庭宣判。
刘在青说:“二审虽然对祁某的判罚减轻,但是对于此类案件,本案已是从重判罚了。针对我市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检察机关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