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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成信息网络犯罪“帮凶” 市一中院2020年至今审结案件456件

5月17日是世界电信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自2020年至今,我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456件,关联信息网络犯罪金额近5亿元。”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学君介绍,“仅2021年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就达500%。在此提醒市民,谨慎防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1

400元出售手机卡银行卡

一人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冯某某加入一兼职QQ群,得知出售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获利后,便以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冯某某仍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QQ兼职群中一名男子。后来,冯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致使44万余元网络诈骗赃款流入该账户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帮其逃避监管,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最终,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例2

售卖多个公司对公账户

涉案金额巨大被从重处罚

沈某为牟利,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指使邓某等人虚假注册成立公司,申请对公账户。之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沈某仍出售邓某等人办理的对公账户,以及配套的结算卡、网银U盾等物品。后来,上述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流水高达1200余万元,其中120余万元被查实系诈骗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沈某指使他人办理并自行出售多个公司对公账户,涉案金额巨大,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3

帮人“洗钱”获取好处费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吴某以返好处费为由,指使杨某提供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钱款流转。于是,杨某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分别绑定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并将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吴某。后来,杨某名下银行卡内单项流入资金超过180万元。其间,杨某按照吴某的指示,将其账户内的40余万元网络诈骗所得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转移到吴某指定的多个他人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数额及自首等情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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