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老太将三名继女告到宝坻区人民法院,索要赡养费。没想到,张老太“耍手段”谎报结婚日期,被法官识破。
张老太声称,1986年自己带着女儿小张与孟某和其三个女儿开始同居生活,1990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她尽心尽力将孩子们抚养成人。但是,自孟某2006年因病去世后,除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另外三名继女未尽赡养责任。不过,三名继女均表示,事情并不像张老太说的那样。张老太是1994年才和她们父亲共同生活,过了许久才领证,那时的她们已经步入社会了。
本案中,三名继女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取决于之前是否与张老太形成抚养关系,此时确定孟某与张老太的同居时间成了“破案”的关键。若真如张老太所述,结婚登记的年份为1990年,那么当时三名继女中有两名系未成年,说明张老太承担了相应的抚养义务,如今就有权向其中二名被告主张赡养费。
承办法官在审查张老太提交的证据时,发现了一件蹊跷事:她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在登记日期一栏的年份系空白。于是,承办法官要求张老太提交结婚证的原件。经过再次对比,发现结婚证登记日期一栏有不明液体,导致具体年份无法分辨。为追寻真相、查明案情,法官决定延期审理,并前往宝坻区档案馆调取张老太与孟某的结婚登记档案,该档案显示登记日期为1998年,与张老太主张的1990年相差八年。再次开庭时, 张老太在事实证据面前哑口无言。法官对张老太“耍手段”的行为予以口头批评,并向其释明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责任的法律原理。
没想到,张老太依然不死心,坚称自己在1990年已经将户口迁至孟某家中,与孟某形成事实婚姻。考虑到1994年2月1日前,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若张老太确是1990年迁入,则能证明其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于是,法官再次休庭,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张老太的户籍登记信息,确认其于2011年迁入本市。铁证如山,张老太再也无力反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核查的结婚登记时间为1998年12月,当时三名继女的年龄均已年满18周岁;张老太主张其与孟某于1986年开始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三被告主张的“她是于1994年过年后与孟某同居生活”的事实成立,因1994年的除夕是在2月9日,亦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要件,依法判决驳回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诉讼行为不诚信触犯法律,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