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小两口闹离婚,男方却将房子低价“卖”给了自己的父亲,企图转移财产。
据了解,小赵(女)与小钱(男)结婚后,夫妻二人全款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小赵便起诉小钱要求离婚。然而,在小赵起诉当日,小钱与其父老钱前往房管部门签订协议,约定以实际购房款1/4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老钱,且不经资金监管。两天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老钱名下,但老钱实际未支付款项,现涉案房屋由老钱夫妇居住。小赵以小钱、老钱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房屋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老钱、小钱父子在小钱与小赵矛盾激化期间、小赵提起离婚诉讼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进行涉案房屋交易,对小钱与小赵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转移,且未实际支付房款,足以认定老钱、小钱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故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小赵的利益,遂依法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老钱与小钱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小钱名下。本案中,男方恶意串通自己父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在此提醒,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终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删去了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恶意转移财产等侵犯夫妻一方财产权益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后果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有效保障了利益受损一方的财产权益。(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