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或视频授课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业态。尤其受疫情影响,这种授课模式愈发受到欢迎,让人们足不出户即可获取新知识、新技能。但与此同时,网课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依法打击网络授课过程中不诚信行为,规范新业态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储某在某直播平台教授发声技巧,郑某私信储某,通过二维码扫码支付388元购买60分钟体验课。随后,储某通过微信为郑某教授体验课,郑某决定购买其声乐课程。经双方协商,郑某购买了20节课,并支付课时费4500元,储某承诺授课20.5课时,每节课时长60分钟。储某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向郑某授课两节后,二人因授课时间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储某将郑某拉黑,使其无法继续上课。郑某诉至南开法院,要求解除与储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4104元。
法院认为,储某接受郑某的培训费为郑某提供培训,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郑某已经按照约定向储某支付培训费4500元,储某应当为郑某提供相应培训服务,双方因上课时间发生矛盾,无法继续上课。基于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郑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储某退还剩余培训费用4104元,法院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微信交纳培训费用,提供网络授课,法院在严格审查原告提交证据基础上,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且被告存在违约情形,法院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在网课开展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授课、中途更换教师、提供课程内容与约定不符等情形屡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示大家,网络授课的合同订立和履行都在线上进行,且大多是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发生纠纷时,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往往被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消费者要注意留存电子证据,既要证明通讯软件使用人的身份,也要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上下文内容、情景的关联性。尤其涉及金钱往来时,应注意保存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信息,不要随意删除,以便后期维权。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打击新业态市场乱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教育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规范发展。(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