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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优化流程降低成本 强化简政放权

市场主体是经济增长的力量载体,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聚焦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立法需求,从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角度精准切入,回应市场主体的呼声和期待,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更便利,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强,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处处长武志说。

为优化登记流程,降低办事成本,《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自动核验、智能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在线查询服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依法查询和使用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为强化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市市场主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外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在登记地或者其他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多址信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跨登记机关辖区迁移登记,应当优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登记便利度。

此外,《规定》还规范了信息公示,倡导诚信自律,强化信息透明和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公平竞争。(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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