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落实国家和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在本市长期居住、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印发。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申请,依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确认和落户资格确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居住证积分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等类别。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分值的累计得分。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积分达到当期落户分值线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
居住证积分落户一般每年分两期申报,第一期为1至4月,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为7至10月,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积分落户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指定在职职工(包括申请人本人)为经办人,为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落户手续。经办人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积分落户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申请。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