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维权案例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活教材”。为依法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今年5月,市委政法委、市妇联共同启动了第六届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和各区妇联推荐选送、专家初评、复审等环节,最终评选出“2021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和20个优秀案例。日前,2021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今年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老年人赡养、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等多方面难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案件承办人和相关领域专家,就十大案例的典型意义进行分析,为更多妇女儿童依法维权提供帮助。
案例 1
发挥“联”字优势 凝聚妇儿维权工作合力
案例简介:
王方是蓟州区某村村民,离异,儿子儿媳目前均在监狱服刑。孙女小花今年7岁,出生不久便被其亲生父母卖掉,2016年被解救回来后,一直由奶奶王方独自抚养。
2021年4月2日,王方带着孙女小花到蓟州区妇联求助,反映孙女小花因系非婚生子女而无法正常上小学。原来,小花的父母并未领结婚证,按照规定,小花的户口只能落在姥姥家,但姥姥家距奶奶家24公里,且姥姥姥爷拒绝抚养小花。眼看今年9月小花就该入学了,如果到户口所在地上学,生活在24公里之外的奶奶根本无法接送,迫于无奈,她们来到蓟州区妇联求助。
接待完祖孙俩后,蓟州区妇联立即与所涉及乡镇妇联沟通,证实王方反映情况属实。对于王方给孙女小花迁户口的诉求,镇妇联第一时间带着祖孙俩来到镇派出所咨询。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告知,办理迁户,需要小花和其父亲做亲子鉴定,然后将小花的户口迁至爷爷处。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奶奶王方早已离婚,户口也与爷爷不在一处。
由于王方家庭关系错综复杂,王方也不愿带小花找儿子做亲子鉴定。考虑到给小花迁户口的目的是在奶奶居住地附近上小学,蓟州区妇联转变工作思路,协调区教育局研究解决孩子在非户口所在地上学问题。4月14日,蓟州区妇联向区教育局发出相关问题建议函,不到一周时间,区教育局复函称该问题已解决,小花9月份顺利入学。
案例启示: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杨健说,蓟州区三级妇联组织、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与教育、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履职尽责、协同联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妇联组织的“联”字优势,形成了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机制和工作合力。
案例 2
多方联动聚合力 多措并举送温暖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底,69岁的杜奶奶带着8岁的孙子小源来到红桥区御河湾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据杜奶奶口述,其儿子的非婚生子小源正在读二年级,目前跟随奶奶及其父亲共同生活。孩子母亲与别人已婚已育,对小源不管不顾。孩子父亲肢体二级残疾,身体一侧丧失功能。
2021年3月25日,小源父亲在家突发心脏病,需要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小源在爷爷去世时心灵就遭受强烈打击,以及父亲长期患病等多种原因造成心理压力大,连续两日找到老师说要跳楼。
御河湾社区妇联和社区民政主任向医院咨询得知,进行心脏搭桥手术,需要预先交8万元押金,这对于小源的家庭来说是一笔无力承担的高昂费用。经社区联席会议和街联席会研究通过,决定给予小源一家8万元资助。与此同时,网格员第一时间开展“吹哨”行动,三条石街道民政科研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后,进一步“吹哨”区教育局、区妇联、区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2021年4月13日,小源父亲的手术获得成功,其住院期间的手术、护理等费用5万余元,全部由民政部门进行了救助。小源也做了心理疏导,目前情绪得到缓解。
案例启示:
红桥区三条石街御河湾社区妇联干部王莉表示,非婚生子女往往会遭受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关爱缺失,从小缺乏良好的成长环境,可能造成其人格的不健全,甚至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而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教育、继承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许多困难。因此,建议未婚生育要谨慎,切莫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成为一个对孩子不负责任的大人。
案例 3
离婚弄假成真 妇女艰辛维权路
案例简介:
刘莉(女)为河南省某县人,多年前与西青区某镇张磊结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8月张磊向妻子“坦白”,由于自己近期沉迷赌博越陷越深,目前已经无力偿还外债,为了不拖累妻儿,希望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为了打消妻子疑虑,张磊承诺自己离婚不离家,双方约定两子女归妻子刘莉抚养,村里所居住平房也归刘莉,张磊净身出户。双方在办理完离婚后,张磊却突然失去联系。刘莉向邻里多方打听,才知晓张磊并未欠债,办理离婚是因其婚内出轨,要与第三者登记结婚。
得知真相的刘莉精神严重受创,而在此时,张磊的父亲又要求刘莉搬家,刘莉拿出离婚协议与张磊父亲对峙,但张磊父亲提出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并非刘莉夫妻的婚后财产。刘莉顿感生活无望,来到镇政府寻求帮助。
镇妇联、司法所找到相关村进行协调,并将具体情况汇报到镇党委。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达成了纠纷化解方案:1.张磊父亲将自己宅基地上的一间平房给付刘莉个人所有;2.刘莉自愿将该房屋进行拆迁,用于置换还迁房一处;3.刘莉自行出资购买还迁房中多余面积。调解协议签订的同时,刘莉也签订了拆迁置换协议,在一阵拆迁轰鸣声中,刘莉带着两个孩子住进了宽敞明亮的楼房。
案例启示:
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妇女儿童在此类案件中往往成为维权弱势群体,结合张磊的行为,他不仅抛弃了婚姻感情而且弃自己的抚养权于不顾,出现了多重违法行为。刘莉虽然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取得了一处居所,但在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仍然具有向张磊索要的权利。
案例 4
斩断身边的“恶魔之手”
案例简介:
被告人张阿军与朱凤系未婚同居关系,被害人小可(16岁)、小玲(12岁)系朱凤与两任前夫所生之女。2017年夏至2019年期间,张阿军在被害人小可、小玲与朱凤暂住期间,多次以触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对两名被害人实施猥亵,二被害人因惧怕不敢反抗,又恐被张阿军报复未及时报警。
2020年12月,到北京就学、年仅16岁的小可走进全国妇联信访接待室,哭诉了自己几年前被母亲男友猥亵的事情,害怕自己放寒假从北京回到天津市宝坻区的家中后,再次遭到张阿军的毒手,遂向妇联求助。
天津市妇联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案情分析研判。宝坻区妇联协调宝坻区检察院未检工作室迅速介入,组成联合调查小组。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2021年3月,公安宝坻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张阿军刑拘。同年7月9日,检察机关以张阿军涉嫌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6日,经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张阿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例启示:
性侵未成年人,是一个刺痛社会神经的话题。熟人作案、场所隐蔽、被害人心智不成熟、自护能力弱,导致此类犯罪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打击不力。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因心理畏惧、家庭压力等多重因素而不敢声张。时间跨度长、关键证据缺失、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更是本案侦办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被害人小可向妇联组织和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这是依法惩治熟人性侵犯罪行为的最大前提;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实行一站式取证,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各部门多方联动,密切配合,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引入专业力量帮助她们走出阴影,弥合心理创伤,编织出一张细密的严惩性侵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网。
案例 5
家庭暴力非家事 适用告诫促和谐
案例简介:
某日,公安机关接到一儿童报警,电话中,年幼的小俊哭诉称“爸爸妈妈打起来了”,在110接警员耐心劝慰引导下,小俊终于说清了事发地址。
民警到场后,双方已不再激烈冲突,经初步了解,系偶发夫妻矛盾,因为谁给孩子做饭的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小俊爸爸打了小俊妈妈。
鉴于现场情况判断发生风险较小,民警按照公安机关与妇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联系辖区妇联干部到场参与调解。民警对小俊爸爸批评教育;妇联干部与小俊妈妈促膝谈心。经了解得知,二人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此次是一段时间以来因为琐事怨气未得到及时化解,激起了偶发冲突矛盾。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小俊妈妈情绪缓和后也考虑维护家庭完整稳定,希望公安机关不要对小俊爸爸予以处罚,故公安机关没有决定治安处罚。
但小俊爸爸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行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民警对其予以告诫,制作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和所属居委会依法进行查访和监督,如再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此案经事后查访,该夫妻未再发生家庭暴力。
案例启示:
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于彦杰表示,家庭成员往往受“家丑不可外扬”“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影响,施暴者认为打妻子孩子“天经地义”,而受暴者不敢主动向外界求助,一次次对家庭暴力行为姑息忍让,最终可能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
积极适用家庭暴力告诫程序、制发《家庭暴力告诫书》,以书面的警示批评提升法律介入的震慑力,遏制家庭暴力效果显著,之后适时查访监督,确认介入效果、防范暴力反弹,是遏制家庭暴力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
案例 6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守护“苗苗”健康成长
案例简介:
一天,小女孩放学回来,献宝似的掏出六七包不同牌子的“辣条”,一一向妈妈介绍着口味。吃过晚饭,收拾好碗筷,心有疑虑的妈妈打开计算机,输入“辣条”两字,发现这款主要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的热销小食品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还在2019年的3·15晚会被推上食品安全的“风口浪尖”。
转天,妈妈便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组织人员对辖区21所小学、12所中学校园周边的超市、文具店、杂货店展开调查,搜集各品牌“辣条”30余种,通过快速检测,发现多份送检样品甜蜜素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可能危害到学生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针对辖区内各大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内部小卖部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批发市场内的小食品批发商进行全面排查,检查经营者、超市、摊贩等共计406户次,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35件,立案调查5件。
案例启示:
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刘洪娟说,“辣条”高油、高盐、高添加等特点,不仅与健康膳食标准相背离,而且长期食用还会引发肾脏、血压、肥胖等健康问题。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守护青少年的健康意义重大深远。
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积极争取行政部门的理解支持,形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合力,重拳出击,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 7
幼童遭遗弃 检察官助力团圆梦
案例简介:
小杰系非婚生子,生母在其2岁时就离开了父子俩。作为唯一监护人的生父于某独自抚养小杰,经营摆摊套圈所得为二人全部经济来源。
2015年2月,于某将小杰全托在蓟州区李园长个人经营的幼儿园,交付了两个月的费用后离开。之后,于某再未露面,致使小杰在李园长处托管达4年时间。
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立案后,对于某上网追逃,2017年10月2日,以涉嫌遗弃罪将于某刑事拘留,并向蓟州区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小杰的生母下落不明,生父保证对小杰尽抚养义务,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对于某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12日于某被取保候审。
于某因欠幼儿园经营者李园长保育费40000元,无力偿还,故未能将小杰领走。后于某因未能遵守取保候审规定,2018年11月27日再次因遗弃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小杰的临时看护人李园长虽经济困难,但四年如一日抚养被害人小杰的善举,使检察干警深受感动。区检察院全体干警为小杰爱心捐款,共募集到慈善款9000余元,及时转交到临时抚养人李园长手中,同时还为小杰购买了衣服和学习用品。
于某于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已将小杰从临时抚养人李园长处接走,现在其位于山东省的经常居住地落户,小杰已经在当地顺利入学就读。
案例启示:
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打击此类犯罪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8
倾力调解护妇女 不畏艰辛守正义
案例简介:
孙浩与刘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屋变卖清偿贷款后平分。2017年3月17日,孙浩与刘婷公证委托孙浩的朋友中介李伟全权代办涉案房屋出售事宜。
2017年3月21日,中介李伟代表孙浩、刘婷与第三人张成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涉案房屋成交价为200万元。签订买卖合同前,中介李伟没有告知孙浩与刘婷最终成交价,签订买卖合同时孙浩与刘婷也均未到场。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婷申请对涉案房屋成交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当时的市场总价为391万元。刘婷以孙浩、中介李伟及第三人张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房屋,对其财产权利造成侵害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没有问题,女方虽然取得胜诉判决,但并没有达到诉讼的目的。房屋已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很难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变更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需要产生大额的税费。
经综合全案考量,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给孙浩做调解工作,利用过错方的愧疚心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孙浩同意让步,协同第三人共同赔偿刘婷房屋差价80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启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恶意串通中介和第三人出售房屋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利,女方应恰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揽子”解决实际问题角度出发,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实现了人民法院办理司法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 9
依法出具人身保护令 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
案例简介:
王晓琴(女)、李旭飞(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7年2月,王晓琴与李旭飞协议离婚。此后在家庭成员的劝说下,王晓琴与李旭飞于同月复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旭飞多次对王晓琴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王晓琴身心皆受到伤害。
2020年1月7日,王晓琴被李旭飞殴打致伤,公安机关对李旭飞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2020年11月24日,李旭飞再次因琐事殴打王晓琴,公安机关对李旭飞行政拘留3日。
2020年12月9日,王晓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得知李旭飞因王晓琴起诉离婚已对其进行电话威胁的情况后,法院开启“绿色通道”,承办人于立案当日依法作出裁定,向被申请人李旭飞发出禁止令: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旭飞对申请人王晓琴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旭飞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晓琴及其相关近亲属,并在第一时间将民事裁定书送达李旭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
庭审当日,被告李旭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规定,李旭飞无故拒不到庭,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正常进行开庭,完成了庭审的全部流程。法院向王晓琴与李旭飞送达判决书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离婚判决生效。
案例启示:
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段昊博表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勇敢地向家庭暴力说“不”。本案中王晓琴在遭受到家庭暴力后,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避免了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升级,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及时送达民事裁定书,确保王晓琴的身心不再受到伤害。多部门协同配合,将人身保护令措施落实,有力地保护了王晓琴及其家属免受进一步侵害。
案例 10
情理法结合 妥善化解赡养纠纷
案例简介:
2010年,津南区某社区居民王芳与其三个儿子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三人每人每月给父母赡养费500元。2018年,王芳丈夫去世,王芳开始与大儿子刘心智一起生活,2019年,王芳将自己名下房产无偿赠予了刘心智。二儿子刘心全和三儿子刘心意对此心生不满,拒绝支付赡养费。2020年5月,王芳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解决自己与儿子之间的赡养矛盾。
接案后,调解员考虑到王芳现在身体不好,采取诉讼方式耗时较多,为尽快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让老人安享晚年,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与当事人联系、沟通。针对他们之间存在的分歧,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中有关赡养的规定对他们解释,一是告诫他们,兄弟之间团结友爱才能家和万事兴,二是教育他们要为自己儿孙做孝顺父母的榜样。通过耐心劝说,兄弟三人终于统一了思想认识,共同签订了继续每月给付王芳500元赡养费的协议书。
案例启示: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严新雨说,随着我国老龄人口逐渐增多,老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进一步得到关注。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起赡养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在预防、排查和化解老年人矛盾纠纷中,要结合该群体的特殊性,从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角度出发,尊重、体谅、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通过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积极化解,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