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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发布校外培训“十六条禁令” 涉及培训时间、师资、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收费等方面

从市教委获悉,和平区教育局近日面向该区全体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十六条禁令”,涵盖培训时间、师资队伍、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收费渠道、收费周期等。

连日来,和平区教育局组织该区校外培训机构学习“十六条禁令”内容,要求机构严守包括“十六条禁令”在内的各项办学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向教育局递交了相关承诺书。

据介绍,在“十六条禁令”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严禁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严禁买卖、传播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不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或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损害学生利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部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此外,“十六条禁令”还对超期收费做出明确规定,严禁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以外的方式收取培训费。严禁超期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严禁超前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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