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案由乍一听以为案件事实清楚,其实事故责任并不像表面显现的那样,法官抽丝剥茧才理清了各主体之间的实际责任。
小张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与天津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教育公司的教师。今年3月,该公司称小张因工作失职导致教学设备损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双方因教学设备损坏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
教育公司表示,小张在职期间,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用于上课的平板电脑带回家中,直至交还前,并未提出该平板电脑已损坏。离职后,小张归还公司物品时,公司发现平板电脑屏幕损坏。故公司要求小张赔偿平板电脑屏幕维修费用1999元、平板电脑折旧费用100元,共计2099元。小张表示,在疫情形势比较严峻时,公司提供线上授课服务,该平板电脑是公司提供的教学工具。最初拿到该教具的时候,其屏幕已有裂缝;之后在上课期间,有学员曾经不小心摔过该平板电脑,更加剧了屏幕裂缝的情况。公司提供的该平板电脑销售发票上的日期为2018年,小张当时并未入职,且公司要求其赔偿的费用为购买费,并非维修费。该平板电脑作为教学工具,系正常磨损。同时,小张表示,在与公司行政部门当面交接离职物品的时候,对方已经检查了物品,并未提出设备损坏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教育公司购买平板电脑供教师及学生作为教学用具使用,平板电脑平时存放于教室,由在该教室上课的教师进行保管,领取及交回平板电脑时均不需登记,对该类设备如何报修亦未进行规定。在2020年疫情形势较严峻期间,小张曾居家从事线上授课工作,其间使用该公司平板电脑。该物品于2018年6月购买,价格为1978元。2020年7月,小张在离职交接时将包括涉诉平板电脑在内的单位物品归还原告,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认为,该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管理方,未对平板电脑的保管、使用、流转、维修制定相应的制度,涉诉平板电脑在该公司作为教学用具交给小张之前已投入教学使用,小张系因工作需要使用涉诉平板电脑。同时,小张在交还该平板电脑时,该公司并未对其所主张的该物品具有的明显的表面瑕疵提出异议,后该物品亦由该公司长期自行保存。故该教育公司主张涉诉平板电脑的表面裂痕系由被告造成,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