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给自己多购买一份医疗保险成了很多人的选择。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重疾险的保险合同纠纷。
据了解,王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不幸的是,五个月后,王某被确诊患有甲状腺癌。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众多条款中的一条规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理赔申请。这条规定就是: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详细研究了双方争议的条款。经过开庭审理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这则保险条款确属免责格式条款。但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王某购买保险时,其对该免责格式条款有过明确说明,或是区别于其他条款的标注,抑或是着重提示等行为,故该条款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8万元。二审法院从法律原则和裁判思路上支持了一审法院。目前所有钱款已执行完毕,王某的病情也得到控制。(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