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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情况:听证室一体化 公平正义透明

昨天上午,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天津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情况和“听证室”一体化建设情况。2020年以来,共对442起案件组织了听证,矛盾化解率达73%。

昨天,数十名代表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社区居民代表走进天津市检察院,全程观摩了一起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案件为一起合同诈骗案。听证会上,申诉人充分表达了申诉主张,原承办检察官阐明了作出原处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各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表了评议意见。“第一次参加检察院的听证会,这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让我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为公平公正所做出的努力,也感受到了司法温情的一面。”全运村雀榕园社区居民李艳霞在观摩后说。此外,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天津检察机关第一批听证典型案例。市检察院还专门制作并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检察听证图解》宣传手册,系统介绍了什么是检察听证、检察听证的范围及听证程序,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听证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天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采取“检察听证+服务营商环境”“检察听证+刑事和解”“检察听证+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做到司法办案、检察听证、矛盾化解一体推进。2020年以来,共对442起案件组织了听证,其中,有322起案件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矛盾化解率达73%,取得“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的良好效果。

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借助“外脑”智慧,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力量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2320人次,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380件,占86%,检察机关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386件,占87.3%。

为确保检察听证工作顺利开展,带动全市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直播,推进司法公开,市检察院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包括听证室基础环境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在内的检察听证室“一体化”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有4个单位具备听证网开通的技术条件,17个单位听证室信息化建设已通过市网信办的专家论证和立项审批,8个单位完成听证室基础环境建设。

典型案例一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

2019年5月,陆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骆某某,商定以55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赫尔曼陆龟。后骆某某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王某某(已被山东公安机关逮捕),以37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赫尔曼陆龟后邮寄给陆某某,骆某某、李某某获利180元。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陆某某、骆某某、李某某等三人明知赫尔曼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仍进行买卖,造成自然资源损失,破坏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考虑本案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刑事案件中开展公益诉讼线索筛查、移送、立案、调查等工作,为进一步收集完善侵权主体、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决定对陆某某等三人提起公益诉讼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听证员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向承办检察官及三名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详细提问,经过研判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同意追究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陆某某等三人通过听证受到教育,也深刻认识到错误,诚恳接受处理决定。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听证审查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利于保护生态系统完整、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对深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提升公益诉讼公众认知度具有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二

汪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0年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妻子赵某某搭乘地铁回家,赵某某与邻座国某之妻张某某因座位拥挤问题发生口角,二人肢体接触过程中致汪某某左手指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双方夫妇因此引发肢体冲突,张某某倒地。当地铁行至下一站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夫妇下车离开,国某见状立即阻拦,并用双手拉拽汪某某胸前衣领,欲将汪某某拖回地铁车厢未果,二人在站台候车屏闭门处进行撕扯。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将国某左手小指掰伤。经鉴定,国某左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本案系因地铁乘车座位问题引发的偶发性伤害案件,属民间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素不相识,无矛盾积怨。在案发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下车是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摆脱被害人对其控制过程中实施的撅、掰行为,与其他主动实施的攻击行为有所不同,犯罪行为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在手术之后乘车,存在因身体不适处理问题不冷静的因素。侦查阶段,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亲笔书写不追究汪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一份。为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围绕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拟处理意见等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意见,经集体评议,均认可检察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提出的相对不起诉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听证员意见,依法对汪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听证会后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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