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不能想买就买,认不清品种容易产生法律风险;为赚钱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招来牢狱之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实现修复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多方共赢……今天是世界环境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0)》。2020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243件,审结3299件(含旧存),充分彰显法治在环境治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
养鹦鹉先看清品种
2019年3月,经微信协商,刘某甲在其住处以120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白色羽毛鹦鹉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蓝眼凤头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公安部门将二人抓获。涉案鹦鹉移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救助。
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某乙非法收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应予处罚。法院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提示,一些市民喜欢饲养宠物,花鸟市场也经常有店家出售羽色艳丽的鹦鹉,但许多人并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鹦鹉的种类有2科82属358种,绝大多数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我国境内,只有虎皮鹦鹉、桃脸牡丹鹦鹉和鸡尾鹦鹉可以自由买卖和饲养,其他大部分鹦鹉都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本案所涉鹦鹉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出售、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否则即可能构成犯罪,而不以是否知情、是否盈利为定罪标准。本案对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
非法处置废旧电瓶获刑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同乡李某(已判刑)及郑某某(已判刑)等合股在蓟州区某厂院内建炼铅厂,从事拆解废旧电瓶、粉碎废旧电瓶壳、熔炼铅块等非法加工活动。环保部门发现后依法取缔了该炼铅厂。经蓟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粉碎废旧电瓶壳车间、排水沟等12处取样检测,结果为含铅、镉最高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165倍、157倍。后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接受委托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对所在区域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
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弭某某、王某甲及王某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处置和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处置的废旧电瓶,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铅酸蓄电池,位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和排放废电解液,不仅会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民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实刑,同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高昂代价,体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
■案例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环保局”)对某粉末冶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经调查取证,确认系该企业向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所致。经鉴定评估,确认鉴定评估区域内土壤及浅层地下水环境已受到损害,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14.7万元。
开发区环保局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某粉末冶金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赔偿数额、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协议的主体、磋商程序、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确认了赔偿协议的效力。
本案系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本案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进行积极有效的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可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完成修复义务,真正实现修复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