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详细内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内容解读
修改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办理。一种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即场所按要求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并及时对场所进行核查;另一种是选择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场所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
本条的修改贯彻落实了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简政放权、便民利企”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有关精神,既为愿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在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上提供便利,又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申请人,保留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方式,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保障其自主选择的权利。
二、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经核查不合格的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
详细内容
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内容解读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原则,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情况下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格
详细内容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内容解读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改为符合从业条件。 取 消了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 的表述,将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 应当 符合从业条件。 本条的修改 贯彻落实了 “ 放管服 ”改革 和 消防执法改革 的要求 , 破除 了 消防监督管理中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 有利于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充分放给市场 。
三、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和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
详细内容
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内容解读
本条的修改遵循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加强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增设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以及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罚则。值得一提的是,在对上述违法的服务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并罚。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吊销相应资格照,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