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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法官详解“连锁加盟”纠纷

昨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2020年度特许经营案件审判白皮书》。特许经营,又常被称为连锁加盟。近年来,由于一些特许人夸大商业宣传、被特许人盲目投资后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等原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呈逐年攀升态势。一中院2018年新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3件,审结6件;2019年新收51件,审结27件;2020年新收95件,审结121件。

法官介绍,双方纠纷的产生多是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特许人一方未履行选址义务,或未在被特许人选址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在一起案件中,赵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因赵某缺乏经验,由该公司负责选择店铺地址,并帮助赵某实际开设店铺。合同签订后,赵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想要确定开店地址,但公司敷衍推脱,最终导致赵某在签订合同半年后仍未能开店。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选址义务,已构成违约,造成赵某无法开展特许经营,据此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公司返还加盟费。

在诸多纠纷中,也有被特许人一方违约的情况,比如,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约遵守诸如须从特许人处购进原材料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在另一起案件中,陈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陈某经营某餐饮品牌,其经营店铺所需的面粉、鸡肉等原材料必须从该公司处进货。后陈某为节约经营成本,擅自购进低价原材料在其店铺制作菜品时使用,顾客消费后口感不佳,遂对该餐饮品牌产生不良印象。公司调查发现上述情形并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陈某未经许可从他处购进原材料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对该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据此判令解除合同,由陈某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示,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是长期合作、利益共享的关系,更应严守契约精神,密切合作,才能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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