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惩治图片维权虚假陈述行为案”颇受关注。在本案中,原告虚假陈述,干扰诉讼程序,被罚款10万元。
2020年6月,原告以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案外人胡某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经胡某授权取得了该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单独以原告名义进行维权、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原告并未提交可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身份的证据,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摄影作品系由俄罗斯籍摄影师拍摄。
法院认为,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未能证明其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此外,原告作为经营图片版权的专业公司,在没有取得著作权权属证据的情况下即以获得授权为由主张权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依法应予处罚,法院决定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
近年来,涉及图片类作品的商业维权案件频发,在许多案件中暴露出作品权利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等问题。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秩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具有积极意义。(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